石淑清与田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304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淑清,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雪,女,1987年12月13日,汉族,住。

上诉人石淑清因与被上诉人田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石淑清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足额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淑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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