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304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淑清,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雪,女,1987年12月13日,汉族,住。
上诉人石淑清因与被上诉人田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石淑清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足额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淑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