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558号
原告:马丁,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卉,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众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正大光明城一期23幢1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丁与被告长春市众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丁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众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