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林与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846号

原告:杨成林,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星,长春市二道区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修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

第三人:周江春,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林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原告杨成林撤回对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林负担。

审 判 长  翟 君

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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