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846号
原告:杨成林,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星,长春市二道区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修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
第三人:周江春,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林诉被告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林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原告杨成林撤回对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江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林负担。
审 判 长 翟 君
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