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与被告高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民初3342号

原告陶XX。

被告高XX。

原告陶XX与被告高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跃辉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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