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联与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3号

原告:吕联,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樯,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江城日报社。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蓝兰,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锦铭,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联与被告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吕联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吕联自愿申请撤回对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联撤回对被告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吕联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审 判 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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