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3号
原告:吕联,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樯,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江城日报社。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蓝兰,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锦铭,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联与被告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吕联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吕联自愿申请撤回对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联撤回对被告江城日报社、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吕联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审 判 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