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芬与关志明、关丽梅、关丽霞、关丽娟、关志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704号

原告:李玉芬,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温成芳,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志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关丽娟,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丽梅,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志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丽霞,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芬与被告关志明、关丽娟、关丽梅、关志华、关丽霞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李玉芬在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其他部分诉讼费。

  本院认为,李玉芬不依法预交诉讼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原告李玉芬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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