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29号
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辉,董事长。
被告:谭雪。
被告:冯山。
被告:刘玉芹。
被告:闫闯。
被告:王凤侠。
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雪、冯山、刘玉芹、闫闯、王凤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 达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Ο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