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主岭担保公司与被告谭雪、冯山、刘玉芹、闫闯、王凤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29号

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辉,董事长。

被告:谭雪。

被告:冯山。

被告:刘玉芹。

被告:闫闯。

被告:王凤侠。

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雪、冯山、刘玉芹、闫闯、王凤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 达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

二Ο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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