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民初3907号

原告黄XX。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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