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王君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171号

原告:刘海军。

被告:王君华。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王君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海军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海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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