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368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侯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2016)吉0381民初2368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侯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