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189号
原告:赵桂兰,女,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
负责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光,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赵桂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吉林市分公司)、杨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赵桂兰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人保吉林市分公司、杨光的告诉。
本院认为,赵桂兰自愿申请撤回对人保吉林市分公司、杨光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杨光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赵桂兰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