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788号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
法定代表人:郎雨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姝,住长春市。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