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2430号
原告杜某某, 1972年6月7日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 1970年11月11日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冬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策,现年20岁。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有房产一处,农用运输车一辆,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自2016年1月份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策,现年20岁。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自2016年1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