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继先与王金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0112民初499号

原告高继先诉被告王金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011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判决书主文上数第七行、第十七行。第3页上数第二十行:被告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现更正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珈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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