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第1388号
原告姚振宇,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禹山居民委5组。
被告杨宝林,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双岔河屯。
本院受理原告姚振宇诉被告杨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宝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宝林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杨宝林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振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回。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