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清,耿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025号

原告:刘凤清。

被告:耿爽。

原告刘凤清诉被告耿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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