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72号
原告李红军,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万和豪庭。
被告康凯忠,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桦木村大桦木林屯。
被告程大恒,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原住长春市双阳区郭家村(啤酒厂西侧三层小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康凯忠、程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程大恒无法找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封贵科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 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