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与康凯忠、程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472号

原告李红军,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万和豪庭。

被告康凯忠,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桦木村大桦木林屯。

被告程大恒,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原住长春市双阳区郭家村(啤酒厂西侧三层小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康凯忠、程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程大恒无法找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封贵科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 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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