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548号
办案人签发:
原告关成海,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1号楼1门501室。
被告乔丙林(乔炳林),男,46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丁家村五社。
本院受理原告关成海诉被告乔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乔丙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乔丙林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乔丙林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成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贵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