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生、祖艳玲与张浩、李慧、李刚、孙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第897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祖艳玲,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浩,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慧,女,198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刚,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孙会珠,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生、祖艳玲诉被告张浩、李慧、李刚、孙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生、祖艳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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