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云与姚彦民、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365号

原告:金士云,男,1973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姚彦民,男,44岁,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高云峰,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受理原告金士云诉被告姚彦民、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士云不能提供被告高云峰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云峰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高云峰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士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星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明梓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