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井海与长春市庙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8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1294号

办案人签发:

原告陈忠春,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志远,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春诉被告赵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 1025元,剩余1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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