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1294号
办案人签发:
原告陈忠春,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志远,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春诉被告赵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 1025元,剩余1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