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3616号
原告:徐德利,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徐德清,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淑梅,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利诉被告徐德清、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