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陈建飞,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康宝林,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洪伍,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飞与被告赵洪伍、康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童海峰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