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初字第01703号
(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之一
原告陈建飞,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康宝林,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洪伍,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飞诉被告康宝林、赵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飞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童海峰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