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818号
原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钱久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小龙(又名金龙),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小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于军伟
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单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