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4民初605号
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会馆楼。
法定代表人:罗琳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
被告:吴振军,现住长春市富奥花园A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