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雷与被告王亚东、宋艳坤、郭伟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2623号

原告李春雷,住德惠市。

被告王亚东,50岁,住德惠市。

被告宋艳坤,50岁,住德惠市。

被告郭伟延,39岁,住德惠市。

原告李春雷与被告王亚东、宋艳坤、郭伟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亚东、宋艳坤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2日,被告王亚东、宋艳坤因修配厂进件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约定2014年7月22日还款,此款由被告郭艳伟担保,二被告王亚东、宋艳坤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王亚东、宋艳坤及担保人郭延伟在借据上签字。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春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2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