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民初2303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