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22民初513号
原告:张学毅,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永德堂中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李方圆,董事长。
原告张学毅以要求被告白山市永德堂中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张学毅从王雷处转让了靖宇县蒙江乡中华村高速公路靖宇县出口北侧的耕地8亩,2012年5月,张学毅将该耕地转让给了被告,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书》,因该合同无效,被告应将耕地返还原告。该案本院以占有物返还为案由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学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森宇
二 0 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