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4民初213号
原告王英,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尚园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龙泉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泽水,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长春市尚园雅居林业有限公司、陈泽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上园雅居林业有限公司、陈泽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
人民陪审员 齐 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