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与长春市尚园雅居林业有限公司、陈泽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6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4民初213号

原告王英,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尚园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龙泉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泽水,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长春市尚园雅居林业有限公司、陈泽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上园雅居林业有限公司、陈泽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

人民陪审员  齐 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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