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188号
原告周某,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寅
(2016)吉0192民初1188号
原告周某,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