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晨诉张立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3 07:1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622民初754号

原告:徐晨,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黄锡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彭,住靖宇县。

原告徐晨诉被告张立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晨的委托代理人黄锡刚,被告张立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徐晨与张立彭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事实与理由:徐晨与张立彭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张立彭将车辆交付给徐晨,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徐晨认为双方虽未办理过户,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内容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故诉至法院。

张立彭承认徐晨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张立彭承认徐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徐晨与张立彭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晨与张立彭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立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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