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5民初975号
原告:单亦东,住白山市。
被告:李凯,住白山市。
本院受理原告单亦东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单亦东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凯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亦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