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304号
原告薛占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武跃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薛占成与武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yue1ri立案,原告薛占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占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