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4民初232号
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机关事务管理中心330室。
法定代表人郝凤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滨,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住长春市净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6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翠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美蓉
人民陪审员 董传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