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02民初228号
原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福君。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九宫格重庆火锅。
负责人于文博。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九宫格重庆火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辽源市环卫处)委托代理人宋福君、赵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九宫格重庆火锅(以下简称九宫格火锅)经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享受原告进行的垃圾清扫及清运的有偿服务,原告根据被告门店经营的面积及相关规定,向被告送达了《限期缴纳卫生费通知书》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告知书》,告知被告在规定期限前缴清,逾期一个月加收缴纳费额5%滞纳金,而被告至今未缴纳,致使环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卫生费5312.5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九宫格重庆火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辽源市人民政府令30号文件》,证明被告应按政府规定交纳卫生费;2、告知书、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费用,被告拒绝交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辽源市环卫处为有征收城市卫生费、垃圾清运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2015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九宫格火锅送达了辽环卫通字(2015)第(150309)号限期缴纳卫生费通知书,向其催缴卫生费,合计5312.50元。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陈述、申辩(听证)权告知书,告知原告有权陈述、申辩(听证)。因被告至今未缴纳卫生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环卫处因被告九宫格火锅未定期向其缴纳卫生费诉至人民法院,属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原告辽源市环卫处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辽源市城市卫生费收缴办法》,能够确定其收费依据和标准,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九宫格火锅收费的范围及具体桌数的证据,且民事行为应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被告双方对卫生费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