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22民初912号
原告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海清,系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委会主任。
被告伍素华,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顶村委会)诉被告伍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海清到庭,被告伍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顶村委会诉称:被告伍素华原先分着村承包土地,在1993年之前被告全户农转非并且户口全部迁出。此承包地未进入二轮承包,并且在2014年土地确权中划分村集体土地,2015年村委会根据县委组织部及镇政府要求各村创收,云顶村机动地都收承包费,对伍素华耕种着的承包地,村委会找到多次要求她给付承包费,伍素华拒不接受。被告侵占村集体土地多年,使村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村委会恳请人民法院将伍素华全户农转非原承包地追回,由村委会重新发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返还侵占村集体土地3亩;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伍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伍素华原系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二组村民,其与杨凤金系夫妻关系,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被告及其丈夫杨凤金承包了云顶村二组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3亩土地。1990年左右,被告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由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二组迁至东辽县云顶镇小街。当时云顶村委会与杨凤金商议,除涉案土地外,其余土地由云顶村委会收回并重新发包。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涉案土地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由被告伍素华一直耕种至今。
另查明,被告伍素华丈夫杨凤金现已去世。涉案土地地块名为张文海大坡靠孙永礼,一共43垄,共计3.2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东辽县云顶镇(中心乡)经管站土地台账、村委会证明,原告陈述及庭审调查证实。
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包方应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被告伍素华依法承包了涉案土地,云顶村对于涉案土地没有进行二轮承包,而是经村委会同意由被告伍素华耕种至今。虽然被告伍素华现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搬迁至东辽县云顶镇小街居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被告伍素华仍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对于原告云顶村委会以被告伍素华户籍农转非为由,要求其返还涉案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东辽县云顶镇云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逄宗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