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600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苗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负担150元,1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