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2民初2235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文超,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