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与秋玉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2号

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邹文华,经理。

原告:邹文华,住吉林市。

被告:秋玉实(曾用名秋玉石、秋镁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诉被告秋玉实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鞠洪彬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人民陪审员  彭鑫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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