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2号
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邹文华,经理。
原告:邹文华,住吉林市。
被告:秋玉实(曾用名秋玉石、秋镁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诉被告秋玉实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吉林玖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鞠洪彬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人民陪审员 彭鑫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