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9-23 07:1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民初1576号

原告:盖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范某,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现押于江城监狱。

原告盖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自由恋爱,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1、请求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范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范某于201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被告当庭自认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产生矛盾,生活中

无法形成共识。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盖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