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马亮、尹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

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律师。

被告:马亮,男。

被告:尹微,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马亮、尹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李建华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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