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
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律师。
被告:马亮,男。
被告:尹微,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马亮、尹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李建华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