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685号
原告:崔玉善,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爱(系崔玉善女儿),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赵宝丰,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崔玉善与被告赵宝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崔玉善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玉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玉善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