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善与赵宝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685号

原告:崔玉善,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爱(系崔玉善女儿),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赵宝丰,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崔玉善与被告赵宝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崔玉善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玉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玉善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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