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956号
原告:赵闻浩,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闻浩与被告吉林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闻浩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闻浩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闻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闻浩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
人民陪审员 李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