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86号
原告:王祖红,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颖,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春红,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志刚,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红与被告纪春红、刘志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红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祖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祖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19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祖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