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万河与被告祁淑清、祁云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524号

原告:祁万河,住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小区。

委托代理人:丁英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淑清,住吉林市。

被告:祁云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万河与被告祁淑清、祁云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万河于2016年5月24日以与被告祁淑清、祁云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万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万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祁万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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