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524号
原告:祁万河,住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小区。
委托代理人:丁英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淑清,住吉林市。
被告:祁云成,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万河与被告祁淑清、祁云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万河于2016年5月24日以与被告祁淑清、祁云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万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万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祁万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