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秋,孙伟宏,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474号

原告:郭艳秋,女,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宏,男,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法定代理人:朴洪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华府嘉园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房庆国。

本院审理原告郭艳秋诉被告孙伟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郭艳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艳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朴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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