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474号
原告:郭艳秋,女,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宏,男,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法定代理人:朴洪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华府嘉园1-3号楼。
法定代表人:房庆国。
本院审理原告郭艳秋诉被告孙伟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郭艳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艳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朴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