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与吕刚、吕鸿彬、范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82号

原告:李坚,住吉林市。

被告:吕鸿彬,住吉林市。

被告:范秀珍,住吉林市。

被告:吕刚,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吕鸿彬、范秀珍、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坚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鞠洪斌

审判员  方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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