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82号
原告:李坚,住吉林市。
被告:吕鸿彬,住吉林市。
被告:范秀珍,住吉林市。
被告:吕刚,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吕鸿彬、范秀珍、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坚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鞠洪斌
审判员 方景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