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2民初1897号
原告:李清辰,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生,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广东宏杰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西山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张亚娜,该店经理。
原告李清辰诉被告广东宏杰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西山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清辰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
审判员 柴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