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4民初1412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老王记调料行,经营者王宝权,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经营者李万忠,男,汉族,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于丽,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李万忠,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老王记调料行(下称老王记调料行)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下称隆福宴饭店)、被告李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王记调料行的委托代理人郭鹏云,被告隆福宴饭店的委托代理人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王记调料行诉称:老王记调料行于2011年开始向隆福宴饭店供应酱油、醋、鸡精、香油等调料品,由隆福宴饭店电话订货,老王记调料行将货送到隆福宴饭店,隆福宴饭店的采购人员在老王记调料行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账款或者日结或者月结。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隆福宴饭店以店面装修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老王记调料行的调料款,截止到2013年4月共欠老王记调料行调料款43252元,为此老王记调料行从2013年5月开始每月至少找隆福宴饭店催款两次,但隆福宴饭店至尚未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为维护老王记调料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隆福宴饭店给付老王记调料行货款432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隆福宴饭店承担。
隆福宴饭店辩称:隆福宴饭店与老王记调料行之间需要对账,证人王宝相给李万忠打过电话表示给一半货款即可,说明老王记调料行间接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隆福宴饭店与老王记调料行于2011年开始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老王记调料行向隆福宴饭店供应酱油、醋、鸡精、香油等调料品,由隆福宴饭店向老王记调料行电话订货,老王记调料行送货到隆福宴饭店,隆福宴饭店的采购人员在老王记调料行的出库单签字确认。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隆福宴饭店拖欠了老王记调料行的部分调料款,截止2013年4月6日,共欠老王记调料行调料款43252元。老王记调料行多次催要未果,老王记调料行遂在本院提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送货记录108张及汇总表,证明隆福宴饭店在2011年10月2日至2013年4月6日共向隆福宴饭店送货108次,隆福宴饭店欠老王记调料行货款合计43252元的事实;2、证人王宝相当庭证实:王宝相与老王记调料行的王宝权合伙做买卖,王宝相负责送货,2011年之前结算过货款,隆福宴饭店拖欠2011年至2013年货款四万三千多,老王记调料行在2013年之后就不再供货了,送货单均由隆福宴饭店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隆福宴饭店与老王记调料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老王记调料行提供的送货记录能够证明老王记调料行在2011年10月2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向隆福宴饭店供货108次,隆福宴饭店欠老王记调料行货款合计43252元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隆福宴饭店未提供在合理期间内通知老王记调料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且隆福宴饭店已接收并实际使用了货物,故隆福宴饭店对其关于证人王宝相曾表示同意给付货款的一半,间接证明老王记调料行所供应的调料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无法采信,据此隆福宴饭店应当全额支付货款。李万忠为隆福宴饭店的实际经营者,应由隆福宴饭店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对老王记调料行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欠原告吉林市船营区老王记调料行货款43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原告吉林市船营区老王记调料行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隆福宴饭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晶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